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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韦政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政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政椭,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海沧区。2011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政椭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政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韦政椭伙同韦某(另案处理)至厦门市海沧区永辉超市靠近佳味馆的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力牌助力车。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2.2017年3月11日15时左右,被告人韦政椭伙同韦体至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东社2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3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万强牌助力车。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538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韦政椭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其作案时所穿衣物并随案移送。被告人韦政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政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在案的被告人韦政椭盗窃时所穿衣物等物证,车辆合格证、购买凭证等书证,证人周某1和等证言,被害人张某2、张某3陈述,被告人韦政椭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政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人民币58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政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政椭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政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政椭与共同作案人韦体于判决书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36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2538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时所穿衣物经拍照固定作为证据,原物发还被告人韦政椭本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军晖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欣代书记员 陈      明      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