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276号原告: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918房。法定代表人:常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逸荻,湖南泓锐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湖南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1322号。法定代表人:陈树华。原告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湖南东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