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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子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子崇,金牛区帆诚彩钢经营部,唐楠,唐傅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6层602号。法定代表人:牛跃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会,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茹,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子崇,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帆诚彩钢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新桥村1组。经营者:唐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楠,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傅金,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源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子崇、金牛区帆诚彩钢经营部(简称帆诚经营部)、唐楠、唐傅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8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上诉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牛玉洲审判员 苟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