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赖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赖志文,赖洁,赖志雄,赖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83190。负责人:李志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赖志文,女,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洁,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志雄,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小琴,女,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志文、赖洁、赖志雄、赖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作出(2017)闽08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赖志文、赖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借款304,481.91元,并支付至2017年2月10日止欠利息6,874.43元,及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付清借款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04月06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03执657号。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志文、赖洁、赖志雄、赖小琴均有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本院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网分别于2017年04月25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09月24日、2017年10月24日先后四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赖志文、赖洁、赖志雄、赖小琴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赖志雄名下位于龙岩市永××区××街道龙凤花园××房产(房产证号:永凤15874,土地证号:永国用[2008]第12644号)已被本院用(2016)闽0803执9**号案件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93385.36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赖志文、赖洁、赖志雄、赖小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