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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雷伟与何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伟,何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生,籍住陕西省泾阳县,被执行人何少波,男,汉族,1984年4月3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申请执行人雷伟与被执行人何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731.5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少波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少波名下壹套房产外(因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查询回执已交申请执行人雷伟��认无异议。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少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何少波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本院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雷伟未受偿债权173731.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