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尤珍梅与吴金城、周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珍梅,吴金城,周细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783号原告:尤珍梅,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吴金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被告:周细兰,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尤珍梅与被告吴金城、周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尤珍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珍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珍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尤珍梅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