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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云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7民督15号申请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镇坪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镇坪县。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曹云,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申请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曹云因从事种植业在申请人处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两年,于2015年1月28日到期后,经申请人催告,至今仍有7000.00元未偿还。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曹云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逾期利息2318.68元(利率13.65‰),本息合计9318.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法律关系明确、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本息合计9318.68元(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6日)。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支付令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国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