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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聂采均与但启兴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采均,但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聂采均被执行人:但启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但启兴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但启兴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