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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近水、孙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近水,孙国志,刘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近水,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孙国志,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美杰,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林近水与孙国志、刘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刘美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428号城市印象小区5号楼1-502号(证号:市属00041233)房产一套。2017年10月17日,买受人刘炳跃(身份证号:)以420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428号城市印象小区5号楼1-502号(证号:市属00041233)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炳跃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炳跃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炳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