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1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韦丽飘与王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飘,王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23号原告:韦丽飘,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告:王树平,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丽飘诉被告王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树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飘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