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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六盘水华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六盘水华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16号华飞大厦405室。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交付云水畔郎明阁3栋2-4-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款项27639元,案件受理费245元,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总房款的月利率2%计算直至交付不动产证书时为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2763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产权证书一直未办理交付,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被执行人能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将房产证交付,将不再申请执行,由法院终结执行本案,如逾期未交付将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书。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就款项部分27639元强制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交付房产证的执行事项因客观未办理房产证而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9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省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