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被执行人张梦帆、任小云犯XX罪并处罚金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帆,任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917号被执行人:张梦帆,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6日,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任小云,男,汉族,生于1992年6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高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四项,受理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二被执行人犯XX罪并处罚金执行案件,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梦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任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