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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合平与白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平,白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780号原告李合平,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白保华,男,1972年2月25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平与被告白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平撤回对被告白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合平负担。审判员  申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黎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