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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3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沈阳庆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庆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阳庆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洪庆,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12148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6082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