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狄荣法与上海顽石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有限公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荣法,XX,上海顽石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701号原告:狄荣法,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被告:上海顽石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狄荣法与被告XX、上海顽石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原告狄荣法诉称,其系上海市闵行区石屏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上海顽石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向其承租系争房屋,由被告XX经营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满后,若被告逾期不搬迁且无续约手续,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并主张相关经济损失。现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并未达成续租意向,也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被告并未搬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7月31日终止;2、被告拆除违章搭建和其他装饰装修,将系争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3、被告按每月25,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计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4、被告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系争房屋中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被告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XX的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XX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石屏路XXX号,故本院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新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