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与左升涛、廖秀兰、宣城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777号本院2017年10月12日对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诉被告左升涛、廖秀兰、宣城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五行“本案受理费5891元,由被告左升涛、廖秀兰、陈祥芝、张银芳、宣城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891元,由被告左升涛、廖秀兰、宣城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