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刘青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刘青柳,郭向东,苑小艳,润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异6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机构代码66658868-6。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秀新,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刘青柳,女,193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郭向东,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苑小艳,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润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彦习,总经理。公司住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49号3幢4-6层,机构代码67320694-3被执行人:河北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顺。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机构代码72338264-7。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柳与被执行人郭向东、苑小艳、润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委托评估其涉案股权拍卖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称:2017年9月1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金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金正公司)对异议人在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评估结果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差巨大。具体理由:1、评估报告未送达,没有给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剥夺了异议人的重要权利,评估结果是异议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的。2、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行已成功上市,现市场公允价值为每股6元,金正公司对异议人在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占比8.3%(300万股)的评估价值为每股2.16元,价值相差甚大。申请对异议人在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河北金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是委托方是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二是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及托管股东清单,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以上托管协议提供股权托管服务,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股权代码为900474,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股股权的价值与其发起行九台农商行(股票代码:HK6122)上市的股价没有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及原则,我公司对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过程及依据是: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进行了增资扩股,并于2016年7月14日由河北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冀天事验字(2016)第004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显示根据《衡水银监分局关于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衡银监复【2016】27号),该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审议通过定向募股方案决议》的规定,增资扩股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实行溢价发行,发行价格每股2.00元。因评估基准日距离增资扩股日较近,本次股权评估以2016年增资扩股发行价为基础,结合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报表等资料,采用市场法确定每股股权价值,即经过对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的综合财务分析,考虑企业各项因素变动情况确定每股股权价值为2.16元。我公司对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评估过程中,依据充分、方法得当,结论客观、公正。申请执行人刘青柳答辩称:一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关于法律文书、评估结论的送达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的异议期限已经超出法定期限;二是金正公司的报告结论中对被执行财产评估价值的认定客观真实。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持(2016)冀1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冀11执139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金正公司将异议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金正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作出冀金正评报字【2017】第070号评估报告书,对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300万股)涉案股权清算价值为648万元。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将评估报告向异议人进行送达,因其工作人员拒收,本院通过张贴通知形式将该报告留置送达,并有照片为证。2017年10月16日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异议人在评估报告送达后,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本案异议人对评估程序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其要求重新进行评估没有依据,不应支持。异议人提出的评估报告中对股权的评估价值确定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该项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月明审判员  李淑华审判员  李守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