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6763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763号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8258833P。法定代表人:管仲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玉、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法定代表人:代仁军。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嫦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