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爱凤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232号原告:李爱凤,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烨,梁晓迪,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安晋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爱凤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凤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凤负担。审判员 周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