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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雍乐与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乐,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073号申请人:雍乐,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万潮永裕家园25幢第1层S101室。法定代表人:朱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朱伯平,男,1953年11月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雍乐诉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雍乐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王青所有的位于丹徒区龙山公寓2幢105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雍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王青所有的位于丹徒区龙山公寓2幢105室房屋。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步跃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安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