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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891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李长才,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乔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