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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正华、陈巧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华,陈巧霞,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华,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巧霞,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蒋亚,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巧霞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亚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