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邓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邓启发,向正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39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龙舟坪镇清江路180号。负责人胡迎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启发,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正伏(系邓启发之妻),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启发、向正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启发已经支付1500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撤回执行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在签收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