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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龙娟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稿)(2017)黑0805刑初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娟,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于2016年9月2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0月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娟将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江山地段面积共计178.83玉米的三套房屋用于经营养殖场,因其多年未办理税务登记,该房屋在东风区人民政府棚户区发行建设中,按查卷规定只能按照住宅用途进行征收。龙娟为了置换同等面积的次临街门市房,2016年7月4日,在与佳木斯市东风区(江山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而后,在进一步征收审核过程中被发现,该转换尚未发生。经评估,两种性质差价为人民币143064元。被告人龙娟于2016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房屋验收手续、估价分户咨询报告单、税务局情况说明、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税务证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悔过态度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丛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