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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李楠楠、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李楠楠,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08号原告:王晓梅,女,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李楠楠,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05号1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陈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梅诉被告李楠楠、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晓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梅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