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马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马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5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东路路南(安庄村西)。负责人:刘植轩,该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马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任丘西环路营销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系第三人侵权造成,理应由第三人承担;2、被上诉人针对此事故已经报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首先中止民事审理程序,待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后再进行审理。马海未作答辩。马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957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7日11时左右,原告马海发现停放在沧州市西高速口附近原告所有的冀J×××××小型客车被他人砸坏,受损部位:车身左后侧窗户、后挡风玻璃、车顶及侧面车身、后备箱盖。冀J×××××小型客车在沧州极致4S店维修产生修理费95790元。冀J×××××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388000元的车辆损失险、指定修理厂特约条款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主张维修费用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辩称被盗窃、抢劫、抢夺或者该行为损坏的车辆、车辆配件等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因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已将保险责任范围对投保人尽到了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且原告否认,故对被告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辩称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应免赔30%,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车辆在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指定修理厂特约条款及不计免赔,原告损失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人保任丘西环营销部在承保范围内给付原告保险金95790元。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海保险金95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元承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格式条款,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向投保人即被上诉人马海说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提出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