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郧西县伊丽艾儿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郧西县伊丽艾儿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异11号复议申请人: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上北隅村(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吴金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郧西县伊丽艾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上北隅村(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MA48TER26K。法定代表人:李兵,系公司总经理。郧西县伊丽艾儿制衣有限公司与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鄂0322执保74号民事裁定。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复议称,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执保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工业园B区工厂内300台中捷牌电脑缝纫机予以查封,该裁定查封数量有误,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现在实际在该工业园区内的中捷牌电脑缝纫机并无300台,且目前中捷牌电脑缝纫机每台价值约3000元,法院裁定保全财产的价值远超原告诉请标的额150000元。法院超标的查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将严重影响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也将给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此,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法院依法审查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鄂0322执保74号保全裁定,仅依据郧西县伊丽艾儿制衣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而未对所查封的财产数量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存在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复议所称,数量有误及超标的查封的不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工业园B区工厂内100台中捷牌电脑缝纫机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不得对所查封的缝纫机进行财产处置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间所查封财产由湖北富懋时装有限公司保管。三、撤销本院(2017)鄂0322执保74号保全裁定。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