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柯再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再静,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36号申请执行人柯再静,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潘建平,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柯再静与被执行人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潘建平偿还原告柯再静借款本金一百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前偿还原告柯再静三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前偿还原告柯再静十七万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前偿还原告柯再静十七万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偿还原告柯再静十七万五千元,余款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柯再静)。二、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由被告潘建平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前交纳)。申请执行人柯再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建平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潘建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再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建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再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