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揭业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业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6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业明,绰号“明五”,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9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业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邱某1与邱某2、邱某3等人在被告人揭业明的鱼塘处钓鱼,被告人揭业明见状,遂持一把砍柴刀赶到鱼塘处,与邱某1等人发生争执,并持刀将邱某1砍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邱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1月5日,经长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揭业明与被害人邱某1自愿达成协议,由揭业明一次性赔偿邱某1人民币8000元(已支付)。被害人邱某1对被告人揭业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揭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人邱某2、邱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赔款收据、谅解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当事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揭业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揭业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业明因他人未经其允许到其经营的鱼塘钓鱼而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量刑,被告人揭业明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害人未经被告人允许到被告人经营的鱼塘钓鱼,引发双方争执继而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业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树天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