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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某申请执行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杜家堡。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海荣阳光城雅庭苑花园。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回本案案件款,并已支付申请人胡麦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