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某申请执行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杜家堡。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海荣阳光城雅庭苑花园。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回本案案件款,并已支付申请人胡麦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