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荣兴诉被告狄兴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荣兴,狄兴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987号原告柴荣兴,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被告狄兴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荣兴诉被告狄兴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原告未按时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荣兴负担。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