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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荣兴诉被告狄兴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荣兴,狄兴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987号原告柴荣兴,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被告狄兴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荣兴诉被告狄兴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原告未按时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荣兴负担。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