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与姚祖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姚祖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480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碧海蓝天。负责人:魏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经理。被告:姚祖雄,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与被告姚祖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0元,减半收取计378.50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