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民初8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引军与纪宙、刘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引军,刘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551号之一申请人:贾引军,女。被申请人,纪宙,男。被申请人:刘慧,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引军与被申请人纪宙、刘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陕0881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纪宙所有的蒙AHZ7**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查,被申请人纪宙所有的蒙AHZ7**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被申请人纪宙已提供担保人刘国平所有的陕K708**号欧菲莱斯小型轿车一辆及现金7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以上保险金额及反担保金足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宙所有的蒙AHZ7**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措施。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刘国平所有的陕K708**号欧菲莱斯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