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738号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法定代表人:谢述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温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200400000074。法定代表人:李二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3369110.45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46元,公告费26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36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