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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桂英、李艳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刘宝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194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上诉人李桂英之女),住天津市宁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华,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皇鼓庄小学教师,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荣,女,住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永盛道居委会推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梅,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上诉人李艳梅之姐),住天津市宁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上诉人李运江之姐),住天津市宁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宝跃,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林,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三合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因与被上诉人刘宝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售的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与李秀三受伤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做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