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花祥与席冬瑞、阿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花祥,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05-3号申请执行人赵花祥,男,汉族,1961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席冬瑞,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阿大伟,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被执行人阿敬铎,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阿光西,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赵花祥与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在银行的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在银行的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限额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衍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