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蓬花与秦旭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蓬花,秦旭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1103号(2017)吉2426民初1103号原告:南蓬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秦旭朋,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蓬花诉被告秦旭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蓬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蓬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南蓬花负担。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