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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蓬花与秦旭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蓬花,秦旭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1103号(2017)吉2426民初1103号原告:南蓬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秦旭朋,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蓬花诉被告秦旭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蓬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蓬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南蓬花负担。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