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随县环保局、随县均川镇XX军养殖场农业行政管理(农业):畜牧行政管理(畜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环保局,随县均川镇XX军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随县环保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韩建文,副局长。被执行人:随县均川镇XX军养殖场,住所地随县均川镇湾当冲村九组。法定代表人:XX军,男,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环保局与被执行人随县均川镇XX军养殖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环保要求补办了“环评”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养殖中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且经济困难,子女患病,是精准扶贫对象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2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