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陈海富、王国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陈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高某,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职员。被告:陈某,男,1955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被告陈某、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缴纳诉讼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