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告姚栋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15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姚栋博出生日期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民族回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石道乡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婷婷、申炎瑞(实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65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姚栋博在登封市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分拣货物时,发现一个不属于自己投递区的快递,姚栋博判断内装的是一部手机,便想据为己有,姚栋博将该快递混入自己配送的快递中借机盗走。被盗快递为被害人王XX于2017年8月5日网购华为荣耀9智能手机,购买价格为2419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姚栋博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当庭同意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姚栋博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栋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姚栋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姚栋博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