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执25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杨巍、郭祖信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巍,郭祖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257号之八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71号。负责人:田仲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涛,男,白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隆斌,男,白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杨巍,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郭祖信,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杨巍、郭祖信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桑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巍、郭祖信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巍、郭祖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执行款本金50000元,2015年10月21日以前的利息5169.87元及以后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杨巍、郭祖信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郭祖信的银行存款16800元并于2017年9月4日支付15000元、2017年10月24日支付1800元给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巍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及少量资金处置无意义;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巍妻子薛妮娅名下车辆,但没有实际扣押到位不能处置;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郭祖信自2017年10月起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至40000元止;被执行人杨巍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两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钟为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毛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