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立磊、孙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磊,孙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磊,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孙相东,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陈立磊与被申请执行人孙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684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立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无银行余额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陈立磊调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4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于文祥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