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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世珍、周世清与熊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世珍,周世清,熊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珍,女,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清,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华,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世珍、周世清因与被上诉人熊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世珍、周世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世珍、周世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世珍、周世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世珍、周世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世珍、周世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