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乾乾、梁建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16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乾乾,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晋泽,河南中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建辉,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人陈志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人陈刚(曾用名陈平平),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以上三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小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及马乾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马乾乾伙同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企业一号大厦2112室开设赌场。马乾乾出资购买赌博机并支付房租,梁建辉、陈志华、陈刚负责为赌场联系招揽参赌人员,并根据参赌人员的输赢抽取提成。该赌场内设有1台捕鱼机(每台8个把位,每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7台六狮王朝赌博机(每台1个把位,每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12台牌机(每台1个把位,每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经检验,以上捕鱼机、六狮王朝赌博机、牌机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刘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检验报告,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马乾乾的辩护人认为马乾乾主动投案,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马乾乾伙同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企业一号大厦2112室开设赌场。马乾乾出资购买赌博机并支付房租,梁建辉、陈志华、陈刚负责为赌场联系招揽参赌人员,并根据参赌人员的输赢抽取提成。该赌场内设有1台捕鱼机(每台8个把位,每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7台六狮王朝赌博机(每台1个把位,每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12台牌机(每台1个把位,每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经检验以上捕鱼机、六狮王朝赌博机、牌机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1日,其开始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企业一号大厦2112室无名赌场内上班,该赌场内摆放的1台捕鱼机、12台牌机、7台六狮王朝机都是专门供人赌博的,平时就其和梁建辉、陈刚、陈志华四人在店内。其在赌场里面主要负责给客人上分、收钱、记账,用POS机给客人刷卡并负责店内的卫生,梁建辉、陈刚、陈志华平常主要负责从外面拉客人到店内进行赌博。他们三人都是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结算,提成从拉的客户中提取。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5日14时许,陈志华通过微信和其聊天说他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企业壹号21楼2112室的一家无名赌场内,里面有“捕鱼机“等赌博机,让其没事去场内赌博。4月16日其与陈志华确定了赌场位置后就去了该赌场,该赌场靠南墙摆放的是12台牌机,靠东墙摆放的是7台六狮王朝,中间摆放的是1台捕鱼机。其在该赌场内一直呆到次日凌晨2时10分许将所有的分点输完才离开。证人刘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的证言一致。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5日,其在企业壹号物业办公室和马乾乾签定了租房协议,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与英协路交叉口企业一号大厦2112室的房子租给马乾乾,租期是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后马乾乾付给其了3个月的房屋。有租房协议在案予以佐证。4.经被告人马乾乾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企业壹号21楼2112室即是其开设赌场的位置;经被告人梁建辉、陈刚分别辨认,均确认马乾乾即是赌场的老板。有辨认笔录、照片在案予以佐证。5.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有1台捕鱼机、12台牌机、7台六狮王朝机及一台P**机。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在卷为证。6.郑州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证实,涉案1台捕鱼机、12台牌机、7台六狮王朝机均具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7.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17日21时许,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企业壹号21楼2112室开设赌场,该分局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赌场内的被告人梁建辉、陈志华、陈刚抓获。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马乾乾到郑州市铁路公安处海棠寺站派出所投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四被告人的行为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予以量刑。关于被告人马乾乾的辩护人提出马乾乾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马乾乾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梁建辉、陈志华、陈刚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乾乾、梁建辉、陈志华、陈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乾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建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志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五、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曹景明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