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114、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伟、李卫与徐建良、何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李卫,徐建良,何小兰,徐康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114、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李卫,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徐建良,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长沙县。被执行人何小兰,女,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康桦,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伟、李卫与被执行人何小兰、徐建良、徐康桦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2017)湘0121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2016)湘012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伟、李卫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1114号、128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