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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5436号起诉人:杨恺,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寅安,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杨恺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碧桂园天玺项目属于邯郸市实验小学、邯郸市二十五中学学区房的行为属于欺诈。经审查,本院认为,确认之诉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即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本案中,起诉人杨恺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碧桂园天玺项目属于邯郸市实验小学、邯郸市二十五中学学区房的行为属于欺诈,并未提出涉及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审判员  宋妍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