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与吉林市冠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吉林市冠宝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89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负责人:陈克,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白雪峰,该单位职工。被告:吉林市冠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赵光,总经理。被告: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宇浓,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冠宝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