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剑飞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飞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飞,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住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3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黄剑飞未办理特种操作证在麻城市珊鹏石材厂操作叉车作业,倒车经过大切车间去切车间门口的转弯处理,叉车的尾部右侧将大切工作梁向阳撞倒后碾压,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梁向阳系生前胸腹部遭受巨大暴力作用致胸腹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剑飞积极救治伤者,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麻城市珊鹏石材厂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86万元,黄���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剑飞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梁某、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飞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剑飞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剑飞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剑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霞审 判 员 谢图友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