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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承松与被申请人张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承松,张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财保13号申请人:彭承松,男,1971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林(申请人胞弟),男,1976年12月26日,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被申请人:张海洋,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永顺县。申请人彭承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洋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湘U××轻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彭承松以其银行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承松与被申请人张海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彭承松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海洋所有的湘U××轻型货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从2017年10月24日起,不超过二年;二、冻结申请人彭承松提供的其在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彭承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梓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