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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辉与张小宁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宁,曹辉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宁,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辉,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阳城镇王村王村组人,农民。上诉人张小宁因与被上诉人曹辉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6年7月14日协议书,甲方:曹辉,乙方:集继州,丙方,张小宁。系三方签订的协议。曹辉起诉张小宁归还4万元,主要依据的是协议书,张小宁在答辩时,称剩余4万元给了集继州,故应追加集继州为当事人,进一步查清案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应裁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张小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山平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靳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